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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关总署服务“一带一路”16条措施

时间: 2015-06-15 12:00   来源:   作者:

 

政策:海关总署服务“一带一路”16条措施

 

 

近日,海关总署制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提出16条支持措施,全力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海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16条措施

 

一、支持“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

 

(一)统筹口岸发展布局。在编制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时优先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项目。有序推动边境口岸的对等设立和扩大开放,支持边境地区完善口岸功能,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

 

(二)创新口岸管理模式。支持在内陆地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和重要内河港口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支持云南、广西等地开展“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推行国际枢纽口岸、国家重要口岸和地区普通口岸三级管理方式,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扩展、通关模式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措施。

 

(三)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完善内陆和沿海沿边海关的协作机制,在水运、空运、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通过多方联网获取多式联运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四)促进海上运输大通道建设。支持重点沿海城市港口开展中转集拼业务,优化完善国际中转、出口集拼、进口分拨海关监管模式。完善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模式,支持中哈(连云港)物流中转基地建设成为“一带一路”陆海交汇枢纽、上海合作组织出海基地。

 

(五)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共同的口岸管理共享平台,简化和统一单证格式与数据标准,2015年底前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2017年覆盖至全国各个口岸。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

 

(六)重点推动“一带一路”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开展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进“一带一路”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以新亚欧大陆桥和中蒙俄经济走廊为重点,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二、促进“一带一路”经贸产业合作

 

(七)支持各地扩大对外开放。支持新疆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我国向西开放重要窗口作用,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支持福建发挥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支持扩大内陆开放,创新内陆加工贸易模式,推动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发挥内陆腹地的战略支撑作用。

 

(八)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研究制订海关支持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国优势产业走出去、优势产能转出去、技术标准带出去。完善海关出境加工货物管理模式,适时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试点。研究建立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设备出口备案清单,对清单项下设备出口及返回国内维修实行更加便利的通关措施。

 

(九)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积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其“海外仓”,利用保税物流功能拓展展示、展销业务。

 

(十)积极推动与沿线国家共建自由贸易区。做好自贸区战略中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议题的牵头谈判工作,积极参与关税减让等谈判。认真做好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自贸区的谈判工作,以及与沿线其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研究。

 

(十一)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政策优势。进一步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布局。探索设立适应我国海洋发展战略,满足南海开发所需的海洋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础和优势,推动“一带一路”重点区域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

 

三、创新“一带一路”海关等口岸执法部门国际合作

 

(十二)丰富国际合作的内容与机制。举办“‘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等一系列高层互动活动,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高级官员的会晤与互访,形成沿线国家海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强大推动力和凝聚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动跨境监管程序协调。加强供应链安全合作。支持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十三)积极推进海关双边国际合作。推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在联合监管、AEO互认、安全智能贸易航线、风险管理、数据交换、执法、能力建设等多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提高边境口岸通行效率、维护边境安全。

 

(十四)发挥现有机制作用深化海关区域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10+1)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区域合作中的海关合作机制作用,主动推动签署合作文件,推动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合作理念,促进区域跨境运输便利化。

 

(十五)积极参与多边合作不断扩大海关影响力。利用世界海关组织(WCO)、亚太经合组织(APEC)海关手续分委会、亚欧会议海关署长会议、金砖国家海关署长会议等海关多边合作机制,推动将互联互通纳入各框架战略规划和工作重点。推动建立“一带一路”三互交换与共享服务平台,与WCO进行标准化的数据交换试点,并为沿线信息化程度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海关开放云服务。

 

(十六)打造一批促进互联互通合作项目典范。积极推进并总结中俄边境口岸监管结果互认、中哈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中蒙海关联合监管、中欧安智贸合作、中欧陆海快线通关便利化合作,中欧、中新AEO互认合作等一批较为成熟、完善的海关重点合作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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